明清时代的县级官员审案之时,有个特别讲究“移情就律”

明清时代的县级官员审案之时,有个特别讲究“移情就律”

@马伯庸:明清时代的县级官员审案之时,有一个特别的讲究,叫做“移情就律”。 当时有规定。凡是涉及到需要笞刑、杖刑以上的案子—可以粗略理解为刑事犯罪—审官要出具一份报告给上级,讲…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Telegr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