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海拾贝 文摘 中国古代的嫡庶之别严重到什么程度?

中国古代的嫡庶之别严重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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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放结论:中国古代的嫡庶之分论严重程度远远比不上男女之别!!

因为知否剧版的设定在宋代,我们就以宋代为例,先来看一下当时家庭的子女构成情况。

1. 宋代家庭子女构成

一般而言,传统社会的家庭子女大致分为嫡生子和庶子。庶子又根据生母的身份分为妾生子、婢生子以及外宅子。

嫡生子就是正妻所生的子女。嫡子尤其是嫡长子,在承袭爵位、 继承财产等方面都比其他子女享受的权利多。

庶子主要是因母亲的身份地位,影响着他们的家庭地位。比如说立嗣这件事,正妻是有立嗣权的,即使没有子女,也是可以选择由谁来继承夫家的财产。但是妾就没有这个权利了,所以即使家里只有妾氏所生的子女,由谁来继承财产,也要听正妻和家族其他男性成员的。这样看的话庶子就吃亏了。由于嫡庶之间的这种关系,兄弟之间经常因为财产继承发生纠纷。

庶子一般也会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家里养着的,不管是妾生的,还是婢女生的,只要是生母和孩子都养在家里,就算是这个大家庭的一部分,是被法律和习俗所承认的。另一种外宅子,生母和孩子都养在外面,没有入本家的户籍,这种相当于私生子,就没有那么名正言顺了。这两类庶子的继承权是不一样的。

上面几种都是亲生的。还有一种情况叫做继子。继子又分为立继子和命继子。比如说这家没有儿子,为了不至于绝户,老两口在生前收了个养子,这种叫立继子。生前来不及的,去世后由家族或者官府指定一个继承人,这种叫做命继子。继子享有法定的继承权,但是跟亲生子女相比,会有一些差异。尤其是跟亲生女儿之间,经常因为分家的事闹矛盾。

2. 嫡庶之分

中国历史上的大趋势是,嫡庶之分唐宋之前明显,之后日益弱化。社会地位越高的家庭,嫡庶之分会更明显一些。以宋代为例,法律规定,庶子享受与嫡子同样的继承权,但外宅子不算数。就是说,养在自己家里的嫡子女和庶子女,权利基本相同,不管生母是婢是妾,但是养在外宅的子女,没入本家户籍的,一般是不具有财产继承权的。比如顾廷烨和曼娘的两个孩子,在法律上没有继承家产的权利。但在实际执行上,遗嘱继承是要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就是说如果顾廷烨临死前执意要把家产分给这俩孩子,盛明兰也没有办法阻止。当然在社会舆论上,还是会觉得顾廷烨这样做是不对的。

3. 男女之别

我国古代的继承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继承比如承袭爵位,是儿子们的专利,基本上跟女子没有关系。

比如宋代规定:「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若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同母弟,立庶孙。」(《宋史·卷二四四》)

图片出处: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AB%A1%E5%BA%B6

(感谢知友 @李牧根的指正,维基这个图说的不是很清楚。请大家以文字为准。)

可见宋朝时儿子们「继承大统」的顺序一般是:嫡长子、嫡长孙、嫡幼子、庶子、嫡幼孙、庶孙。从顺序上看,庶子是要排在嫡幼孙前面的。但这种事显然不是一般老百姓要操心的。

女子就简单多了,只有财产继承的权利。历史上这个权利也有一个变化。从先秦到唐代基本上是一个逐渐提高的过程,唐代女子继承权写进了成文法,除了嫁妆,对娘家的财产也有继承权。宋代女子地位最高,尤其是南宋时的江南地区,家产分配上基本上存在「男女平等,或者近乎平等」的原则。唐宋之后,女性的地位开始下降,到明清时期,除了一点嫁妆,根本谈不上财产继承的权利。

这里我们还是以宋代为例。宋代女子对娘家财产的继承权,主要取决于女子与娘家的亲疏关系,以及娘家有无兄弟,跟是嫡是庶的关系就不大了。比如说如果明兰还未出嫁,她父母(大娘子)就去世了,那么她能分到更多的家产,如果她已经出嫁了,能分到的家产会少一些,但是也不会不给她。另外如果明兰家里没有兄弟,那么作为庶女她甚至可以继承全部家产,如果有兄弟,即使她是嫡女,分到的可能也会少一些,按照法律规定,能分到的一般是他兄弟所获得家产的一半。

4. 一起来吃瓜

首先养在外边的庶子是最没地位的。

范仲淹办义庄救济族人,规定 「取外姓以为己子」 也就是过继来的孩子,「在外不检生子」 也就是外宅子,这两类人不属于族人的范围,不享受救济。而正式聘娶的妾所生的儿子有享受救济的权利。我们要知道范仲淹自己也曾经随母改嫁,后来出人头地了,才向皇帝打报告,认祖归宗把姓改回来的。不知道他订这个条文的时候会不会想起自己的身世。

外宅子要想翻身,除非有遗嘱。

南宋的时候有个富翁,跟自己的婢女有了孩子,怕妻子嫉妒,就把婢女嫁了出去。后来生了男孩,富翁每年都给抚养费。等富翁去世了,婢女让小儿子认祖归宗,富翁的老婆不乐意,但是大儿子受了父亲临终的嘱托,据理力争,这才让小儿子进了家门。

遗嘱虽好,但是得便宜卖乖就是你智商不够了

郑员外有两个亲生女儿,一个养子。郑员外死时立有遗嘱,把家产的 1/20 分给两个女儿,剩下的家产由养子继承。养子不服,上了法院。法官一听就怒了,说你脑子秀逗了吧,按法律规定你是养子,只能跟人家两个亲闺女各分一半家产,郑员外对你简直仁至义尽了你还这么贪,我要是按法律判,姐俩分的家产还要多!最后这位法官遏制住了惩罚这货的冲动,秉公执法,按照原遗嘱做了判决。也是这位郑员外太有钱了,两个女儿即使才得了家产的 1/20,也足以从此过上幸福的生活。

家里养的庶子,继承权是受到保护的。

宋代潭州有一个老太太,精神不正常,找到知州王罕上访。原来这个老太太是大老婆,没有孩子。丈夫死了,小老婆仗着有儿子,把大老婆赶出家门,还霸占了家财。老太太屡次上访都没人主持正义。王罕惩治了这个恶毒的小老婆,把家产判给了老太太,但是没有按照老太太的意思,剥夺妾子的继承权。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来,当时社会风气确实看不起庶子,但是人家大宋是法制社会啊,讲究的是嫡庶平权,这是政治正确啊,所以还不得不认可庶子的权利。

庶女还是有点吃亏。

高五一死后无子,只有一个与婢女阿沈私通所生的女儿公孙。官府指定把高五一的亲侄子过继给高五一。分田产的时候,亲侄子得了 3/4,亲闺女得了 1/4。亲闺女当时才 1 岁,田产由生母阿沈保管,每年分一些租米。后来阿沈带着公孙改嫁,九年没有收到租米。阿沈去告官,法院判定亲侄子全额补足所欠的租米,以后这部分田产由阿沈亲自管理,高家无权干涉。

宋代法律中没有规定嫡女和庶女在继承上有什么区别。按规定公孙应该获得家产的 3/4,过继来的亲侄子获得家产的 1/4,但官府没有这么判,可能一是考虑到了公孙的庶女身份,另外一方面,阿沈已经带着公孙改嫁,这样判也是为了保护高家的利益,使高家的财产不至于落到外姓人手中。

所以宋代女性地位虽高,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规定女性的继承权,客观上保护了孤女寡妇等弱势群体,但也并不是像我们今天想象的那样,从男女平权的角度考虑的,而是从保护娘家兄弟既得利益的角度考虑的。这摆明了就是在说,大小姐您拿点钱赶快走吧,可别让娘家人过不下去。


宋朝有本书叫做《名公书判清明集》,里面收了许多有意思的官府判决书,多少反映了当时人对嫡庶之分和男女之别的看法,有一段是这么说的:

北宋时,刘家有三个兄弟,一个是嫡母所生,另两个是妾母所生,因为分家闹矛盾,上了公堂。官府判定:虽然嫡庶有别,但是你们都是一家人啊。庶子既然把嫡母当做母亲,母亲在的时候就要孝敬她,母亲去世了要为她送殡,跟生母没有区别。作为嫡母,你也应该把庶出的孩子当做自己的孩子。嫡出还是庶出,只是从生母的血统看,但生母不重要,我们是男权社会,得从父亲这边看,如此说来你们兄弟可不就是同气连枝么!还特么争什么争!

这才是那个时代的真相······


评论中有知友问到最后一个案子怎么断的,抱歉原答案里没讲清楚。这里再详细说一说。

背景:吉州刘下班有三个儿子,大儿子叫刘拱宸、二儿子叫刘拱礼、三儿子叫刘拱武。其中大儿子是刘下班的妻子郭氏所生,另两个儿子是妾母所生。刘下班有税钱 6 贯文,郭氏有自己带的嫁妆税钱 6 贯文。

案情:刘下班去世后,大儿子刘拱宸分家。只分了他父亲的 6 贯,兄弟三人各得 2 贯。他认为郭氏是他的生母,生母的这 6 贯就都是他的,所以这部分他没分,全留给他自己了。拱礼、拱武两兄弟害怕他大哥,当时就默认了。过了十几年,刘拱宸也去世了,拱礼和拱武的媳妇觉得上回分家不公平,就去县里告了刘拱宸的两个儿子仁愿、仁谦,想重新分一下家。

判决:这个案子一共审了 6 次。有的主审官认为庶子无权要求分嫡母的财产,有的认为应该三个儿子均分。终审的时候说了上面那段话,认为庶子是有权力继承嫡母的财产的。最后判决是,将嫡母郭氏的 6 贯文分成两份,拱辰的两个儿子仁愿、仁谦共得 3 贯,仁愿、仁谦拿出 3 贯分给他两个叔叔。拱礼、拱武家各得 1.5 贯。

这段出自《名公书判清明集》卷 14《郭氏刘拱礼诉刘仁谦等冒占田产》。这里的郭氏不是那个嫡母,是拱武的媳妇,也姓郭。

来源:知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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