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海拾贝 文摘 如何看待小米新品被提前曝光,泄密博主或将赔偿 100 万美元?

如何看待小米新品被提前曝光,泄密博主或将赔偿 100 万美元?

提问:8月11日,网传消息称,科技数码类博主@beautiful 科技 发布视频提前泄露了小米的新品——小米10至尊纪念版,将面临100万美元的违约款。

当天,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博主@beautiful 科技在某平台公布的商务联系电话,接电话的人自称是该博主的母亲。

“(视频)是我不小心发出去的,我不懂,我看到我儿子电脑上这个东西,我不知道他要发哪里的,我就发在那个群里去了,是我不小心发的。”对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和她儿子共用一台电脑,不小心将视频发到了关注科技数码领域的QQ群里。

当红星新闻记者问及100万美元的违约款是否属实时,对方称,“因为我确实不知道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不知道我儿子跟小米公司签了保密协议,现在我儿子跟我讲了,我正在积极地让他们删掉。”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博主的微博和B站等账号均没有相关泄露新品的视频,但有部分关注科技数码的博主仍在发布该视频。

虾仁芝麻卷 回复:

排除炒作情况,这可能是近年来国内最严重的一起俗称“偷跑”的提前泄密事故。如果属实,小米可以选择民事救济、行政救济或刑事救济。

数码产品厂商通常会将自己的即将发布的新产品寄给知名的数码测评媒体或博主,以便他们提前熟悉产品,撰写测评文章或制作测评视频。在正式发布产品时能同步推出,助力产品热度,也能给测评者带来大量流量。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同样的合作也广泛出现在电影、游戏领域。

这些行业的新产品有几个共同的特点,首先是万众瞩目,关注度高;第二是对新鲜度极其敏感,电影、游戏的故事情节,数码产品的新技术,这些都是一次性的惊喜,第一次知道的时候会让人最为兴奋,此后兴趣度会逐渐下降,第二个发布的人的信息都会让人觉得索然无味。

这就导致了谁第一个发布消息就最有可能能赢得最多的关注。

所以有些媒体和个人动了歪心思,在得到厂商的超前情报后,为了博取流量选择对外提前公布消息。这不仅违背了厂商的本意,打乱了原有的计划和安排,对于其他测评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厂商在之后选择提前公开的范围时都会与这些人签订保密协议,一旦出现提前泄密的情况,泄密者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厂商向来对于打击提前泄密是毫不手软的。

就拿任天堂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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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精灵宝可梦 剑/盾》发生了提前泄密事件,1游戏发售前两周,社交聊天APP软件Discord上曝光了一张未经公布的“宝可梦极巨化”的截图,随后又有18张图流出。这些图很快被转发到了4chan和号称美国贴吧的Reddit上游戏内容迅速泄露出去。

如此严重的泄密事故,拥有东半球最强法务部的任天堂又怎么会放过肇事元凶?

经过4个月的调查,任天堂确定了泄密的源头是已经和他们合作了11年的葡萄牙网站FNintendo。他们在发售前就拿到了游戏本体以用来评测,并且签署了相关保密协议。然而,这个网站却有一个不靠谱的撰稿人。他并没有严格遵守保密协议,通过屏摄的方式,将游戏中的一些未公布的宝可梦发布到网上,明显违反了通任天堂签订的保密协议。网站FNintendo则是要负监管不严格的责任。

任天堂的处理结果是决绝的,将彻底中止与这家媒体以及这位撰稿人的合作。这种泄密行为既伤害了任天堂,也对工作人员和玩家带来了不良影响。

只要你敢违约泄密,不论之前合作多么紧密,多么久,当场恩断义绝。

话说回来,这份保密协议主要保护的是尚未公开的产品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九条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显然保密协议保护的未公开的产品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定义。

违反保密协议擅自提前披露的行为也就符合第九条第三款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有明确的救济方式和惩罚手段。

先说民事上的救济

第十七条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查不清损失?那也有办法惩治。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如果有侵权人有主观恶意,那情况就更严重了,法律在这里了惩罚性赔偿,对于权利人来说,意味着有更多获得更高法定赔偿的机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侵权人不仅仅要赔偿受害的一方,更得为了扰乱市场秩序受到国家惩罚。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如下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采用刑事救济。

对于侵权情节严重,造成损害超过50万元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4]19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知,在我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违法的,相关法律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制。此次偷跑事件不论是否如该博主所说属于意外,小米新机的信息是实实在在被泄露了。

但由于提前曝光对于小米造成的损失很难统计,所以实际赔偿金额并不一定会高达一百万美元,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少违约金数量。但终归美好的合作变成了现在的一地鸡毛,对双方都不是个好消息。

记得给自己的电脑加把锁或者做个简单的双桌面。不然轻则珍藏的资源被发现,重则要背上泄密担责的官司。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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