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海拾贝 文摘 消失的爱人:香港近十年340多件凶杀案,只有这件没找到尸体就定了罪

消失的爱人:香港近十年340多件凶杀案,只有这件没找到尸体就定了罪

哈喽,我是小杨。

朋友徐浪时不时会推荐一些犯罪片给我看。我虽然爱看,但关注点往往跟他不同。徐浪总喜欢琢磨犯罪手法、犯罪心理,而我喜欢研究警察怎么找证据定罪。

譬如前阵子他推荐我看的《踏血寻梅》,改编自香港现实中一件无尸奇案。

2008 年,一位 16 岁援交少女被吸了毒的男顾客失手捏死。男顾客随后将少女肢解,肉、骨和内脏都被砍碎冲进厕所,头部以纸袋包裹扔进海里,剩下的骨头丢弃在猪肉档。香港当时人心惶惶,都怕买来的猪肉是人肉,一不小心就吃了。最后,警察在男顾客家里找到少量肌肉,靠 DNA 确定了死者就是少女,将男顾客定罪。

俗话说,生要见人,死要见尸。

侦查凶杀案的时候,警察第一件事就是找到尸体。譬如上面这件案子里,即使碎了尸,警察还是得找到一些「肉沫」确认少女的死亡。

但是,如果没找到尸体呢?

能不能告谋杀罪?

根据香港警务处的统计,2005 年至 2015 上半年,香港一共发生了 349 件凶杀案;而这其中,只有一件案子是没找到尸体就判谋杀罪成立的。

2012 年 1 月,一个四川男人专门跑到香港报案,说 33 岁的妹妹已经失踪三个月,打电话不通,问妹妹身边的朋友也不知道她去了哪。

男人的妹妹叫秦嘉仪,17 岁就离开四川到深圳打工,后来跟港人恋爱结婚,到香港定居,但没多久就离了婚,到夜总会当了舞小姐。

秦嘉仪

那时候,警察只是把这案子当作失踪案去调查。失踪人口调查组一般会将失踪者的资料告诉前线巡逻的警察,也会透过电视台呼吁看到失踪者的市民报警。另外,调查组会找失踪者的朋友同事问话,还会拿着失踪者照片到他常去的地方问路人。

可这样找了两个月,仍然一无所获。

最后还是翻看秦嘉仪所住大厦的监控,案子才有了突破。秦嘉仪在 10 月初回家后就再也没离开过,调查组怀疑她已经被杀,于是将案子移交给了重案组。

重案组申请了搜查令,进入秦嘉仪的房子调查。但是,警察只在房子里找到 3 根秦嘉仪的头发,其余什么发现也没有。

这很诡异。

拿头发来说,人每时每刻都会掉头发,这是没法控制的,而秦嘉仪家里竟然只找到 3 根头发。一个人的家怎会这么「干净」?

警察于是翻看秦嘉仪所住大厦的监控,发现她从 2011 年 10 月 5 日下午回家后就再没有离开过。

而在 10 月 6 日晚上,一个男人去了秦嘉仪家,待了一个多小时后离开。之后男人返回秦嘉仪家,一个多小时后又离开。第二天早上,男人拿着塑料袋和尼龙袋又去了秦嘉仪家,半小时后用手推车运走一个红白蓝尼龙袋,运得很慢,很吃力。


警察运走证物

警察后来做过模拟测试,让一名与秦嘉仪身高、体重差不多的女警走进大小相若的尼龙袋,结果发现女警能完全藏在袋里,还能拉上拉链。

这男人是谁?

秦嘉仪的失踪跟他有没有关系?

经过调查,这男人叫陈文深,41 岁,是个有妇之夫,同时也是秦嘉仪的情人。陈文深当时是证券公司的董事,很有钱;秦嘉仪那套价值 149 万港币的房子,就是他给的首付。

《苹果日报》曾采访秦嘉仪的朋友,了解到秦嘉仪为人「简单没文化」,很崇拜陈文深,也为了他换过工作。由于四川老家穷,秦嘉仪不得不在夜总会工作赚钱寄回家。失踪前半年,秦嘉仪因为婚外情被陈文深老婆发现一直心情不好,还发过短信跟对方对骂;她向心理专家倾诉痛苦经历,也在 QQ 上以「情人的眼泪(泪)」留下不少伤感自白,如「人生要经历多少坎坷才到老的呢」、「说不出的心情,矛盾,复杂」。

因为感情不和,两人常常吵架,有一次秦嘉仪甚至动手打了陈文深。

根据八达通(相当于大陆的交通卡)的消费记录,警察查到:10 月 6 日晚上第一次离开秦嘉仪家之后,陈文深买了一对手套、一盒螺丝刀、一个除臭剂、四卷保鲜袋,以及一个巨型真空袋,接着返回秦嘉仪家。

陈文深后来在法庭上自辩,当时两人已经分手,秦嘉仪已经离开。买这些东西是为了收拾房子,真空袋是用来装杂物,保鲜袋是用来裹住秦嘉仪的油画拿回家留念,除臭剂是用来清新空气,因为秦嘉仪经常喝酒,房子气味很大。可实际上,油画是装修工人收拾走的,陈文深并没有叫工人搬走,只是工人觉得好看自己拿走了。那四卷保鲜袋具体用在哪,陈文深一直没解释清楚。

至于手推车上运的东西,陈文深说是红酒、衣服和其它私人物品,但陪审团就质疑,当时尼龙袋是侧放的,要是运红酒,酒瓶为什么没被打破?

用手推车运走尼龙袋后,过了几天,陈文深就找工人重新装修了房子,所有家具、电器和私人物品全部被清走。所以,警察虽然怀疑陈文深杀了秦嘉仪,却仍然什么都没发现,没有凶器,没有血迹反应,没有打斗痕迹。

失踪后,有朋友问秦嘉仪去了哪,陈文深说自己 10 月 2 日后就再没见过秦嘉仪,但他手机上明明 10 月 6 日还跟秦嘉仪有短信往来,而且当晚还去了她家;当然,陈文深说的也可能是没有面对面见过。



陈文深

有朋友曾收到秦嘉仪短信,说自己很累,要回老家休息。后来警察发现,这些短信其实是由陈文深发的,因为秦嘉仪的手机就在他手上。

陈文深曾用自己办公室的固定电话打给秦嘉仪,没有打通,但他并不知道自己公司的固话会自动录音。这段录音,录下了秦嘉仪手机的铃声;也就是说,秦嘉仪的手机就在陈文深手上。

陈文深为什么会拿着秦嘉仪的手机?

他明明拿着手机,为什么又用固话打给她?

是为了伪装成秦嘉仪还活着的假象么?

这么来看,秦嘉仪就是被陈文深杀害了,可真是这样吗?

失踪前一天,秦嘉仪曾打了至少四通长途电话给家里人,她哥哥和陈文深一方都觉得这举动不寻常。

失踪前一周,秦嘉仪曾对朋友说:「如果有一天我失踪的话,没人找得到我。」

如果秦嘉仪是被杀的,那她怎么能未卜先知一样说出这样的话?

会不会,她是自己躲起来不想被人找到?

她有没有可能改变打扮离开大厦?

另外,陈文深一方指出,秦嘉仪曾在 2011 年自杀未遂,之后又说会再次自杀。失踪前两天,秦嘉仪被确诊患有严重抑郁症,并被转交给精神科医生。

而且,陈文深的杀人动机是什么呢?

警察说不出。

虽然陈文深的婚外情被老婆发现了,跟秦嘉仪有矛盾,可分手就完了呀,为什么要杀人呢?

对于这一点,警方发言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不需要知道嫌疑犯为什么杀人,只需要确认嫌疑犯杀了人就可以定罪。

但陈文深一方说,警察认为秦嘉仪被杀的那晚,秦嘉仪家里的窗帘并没有完全拉上。如果陈文深要杀人,不怕邻居看见吗?

然而,即使陈文深一直否认杀人,陪审团最后还是判了他有罪。

2015 年 8 月,陈文深被判犯下谋杀罪,终身监禁。

没找到尸体,没找到凶器,没找到目击者,没找到杀人动机,就一堆环境证据,陪审团为什么还是判了陈文深有罪?

这里牵涉到一个法律概念——排除合理怀疑。

这个概念一开始来自英国,后来被美国、香港等地方的法律采用。不过这么多年来,法律界一直没有得出一个所有人都认同的解释,各国法院判案也是按自己的经验来理解「排除合理怀疑」的意思。

按中国著名刑法学者张明楷的理解——

所谓合理的怀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合理怀疑的构成依据是客观事实,而非随意猜测。换言之,提出怀疑是基于证据,而不是基于纯粹心理上的怀疑。

第二,合理怀疑的判断标准是理智正常且不带偏见的一般人的认识,所以,当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怀疑之后,要由法官根据一般人的观念、不带偏见地作出判断。只有被告人认为法官应当产生合理怀疑时,还不足以构成合理怀疑;只有当法官以中立人的身份认为未能达到确信程度时,才属于合理怀疑。

第三,合理怀疑的成立标准是证明有罪证据尚不确实、充分。换言之,如果有罪证据已经确实、充分,那么,合理怀疑是不可能成立的。

这段话比较难懂,按我的理解,就是无可置疑,板上钉钉。根据现有证据,除了嫌疑人犯罪,这个案子没有其它合理解释。

大厦的出入口都有监控,没有拍到秦嘉仪离开,那秦嘉仪肯定在大厦里,但是大厦里又找不到秦嘉仪,那她去哪了?这时候陈文深推着手推车,运走一个可以装下秦嘉仪的尼龙袋离开;几天后他又叫人把秦嘉仪家里重新装修;而且他还拿着秦嘉仪手机,故意用自己办公室的固话打给秦嘉仪。

除了陈文深杀了秦嘉仪,伪装成她仍然在世,还有没有其它合理解释?

陪审团认为没有,于是判了陈文深有罪。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认为:「香港法例没有硬性要求谋杀案必须找到事主的尸体及法证等直接证据,只要有充分的环境证据,也可将被告入罪。」

一位大律师也说:「证据多寡不是裁判的标准,而是证据是否有力,令陪审团相信罪成结论是『唯一及不能抗拒的』。」

大厦监控显示秦嘉仪的进出记录

大厦监控显示陈文深的进出记录

那,什么怀疑才算「合理」呢?

与英国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相对应,中国《刑事诉讼法》中有罪判决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至于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五条这么说——

注意第五点的「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譬如秦嘉仪在大厦里失踪了,你不能解释说她是超人,跳出窗户飞走了,这不合逻辑,这不是合理怀疑。

被判终身监禁后,陈文深提出上诉。

两年后,2017 年 7 月,陈文深上诉成功。

陈文深一方上诉时指出,原审法官在指导陪审团裁决时没有说明,只能在得出唯一合理推论下,才可对被告作出不利推论;也就是说,只有在秦嘉仪被杀是唯一可能的时候,陪审团才能判陈文深有罪。

如果有两个或多个合理推论,譬如秦嘉仪可能被杀也可能躲起来,这时候陪审团要选对陈文深有利的推论,也就是判他无罪。这两点法官都必须对陪审团说清楚。

法院接纳陈文深一方的观点,认为原审法官指导陪审团作出推论时不够准确和充分,因此判上诉成功,撤销陈文深的定罪,将案子发回去重审。

目前,新闻还没有报道案子的新消息。



陈文深被逮捕

在我看来,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了不起的法律概念。

现实不是电影电视剧,没有导演编剧给我们展示犯案过程。真相往往无法还原,而我们只能根据收集的证据推论谁是凶手。

当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得到唯一的结论,我们才能判嫌疑犯有罪。

这样做,可能惩罚不到一些凶手,让他们再犯案;但不这样做,无辜的人可能会成了凶手,而真凶还可能继续犯案。

对我们这样的普通人来说,哪种情况更大概率更容易伤害到我们呢?

封面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参考资料:

1.《疑遇害情妇曾「预言」失踪》,明报,2015.8.1;

2.《邻居目击秦嘉仪与男子吵大镬》,成报,2015.8.5;

3. 杜法祖《辩方:无凶器无血迹,尸藏尼龙袋仅猜测》,文汇报,2015.8.19;

4.《香港首宗「无尸凶案」定罪,男被告囚终身》,中国新闻网,2015.8.19;

5.《「消失的艳女」奇案点解告到谋杀?》,橙新闻,2015.8.20;

6. 蔡少玲、梁伟强《无尸体无法证无招认,董事谋杀情妇囚终身》,苹果日报,2015.8.20;

7. 黄铭浩《翻开「无尸奇案」档案,进入侦查寻凶现场》,端传媒,2016.5.6;

8.《涉杀情妇毁尸,前董事撤罪重审》,东方日报,2017.7.27;

9. 词条:合理怀疑,维基百科;

10. 亚微《法律窗口:排除合理的怀疑》,美国之音,2005.2.7;

11. 白鉴波《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之解析》,人民法院报,2014.2.26;

12. 陈丹红《关于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研究》,中国法院网,2017.8.14;

13.《失踪人口调查组日常工作》,香港《警讯》节目。

来源:小杨刑事百科 微信号:gh_ac9d92c203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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